朋友說最近去參加了一個新書發表會,因為是有關民國以來至一九四九年之間的離亂自傳,所以請來了也經歷過那個時代的歷史學家來主持。在國民政府來台滿六十年之後,陸續出現了有關中日戰爭以來至一九四九年國共戰役的「回憶書寫」。就算歷史的修纂來不及(或一團亂?)跟上時代的步伐,文學作者也要在有生之年完成自我的歷史記錄。這「自我」一方面是作者多半親身經歷了那個時代,可說是自傳式的紀錄;另一方面則非自身經驗,而是作者經由資料蒐集與訪談紀錄,再經由文學筆法的敘述與詮釋而成。無論哪一種,在情感的表達上都是極其個人的。只是,相對於前者訴說「自己的記憶」,後者則有許多「他人記憶」的整理。
這個新書發表會的主持人就曾經是被訪談紀錄的一員,但卻對於被敘述的內容非常不能接受,認為作者斷章取義,寫出了完全不是他本意的內容。「我不會那樣說的。」感到有損作為一名歷史學家的身分,因此非常生氣,據說已在許多公開與私下的場合嚴正批評過。
「唉,」朋友說:「如果很嚴重,我覺得開記者會澄清比較好吧。」我笑了。好像也還沒到這樣「小題大作」的地步吧(畢竟不是史書),而且開記者會這種事也不是什麼「觀感良好」的選擇。
但其實「沒什麼好笑」,這讓我思索起「文學的真實」這件事。一般而言,我們要求文學作品有情感的真實,雖然很難有具體的定義,但虛矯的情感總不具有感動人心的力量,就算文筆再如何美妙,感染力終究有限。但相對的,我們不太計較文學作品裡「情節」必須有多真實,去追究這是不是真實發生在作者身上的八卦精神,不是一個專業讀者的態度。
我們允許作者在行文敘事中可以創造、改編一些生活情節與對話,以進行創作意念、美學的呈現。但這種「文學真實」碰上「歷史真實」的不同認知,會不會出現衝突呢?作者訪談歷史學家時也許紀錄了幾千字,但呈現在作品裡只需兩百字,那麼這兩百字就是作者對於這幾千字的濃縮與詮釋,即使「你」覺得不對、不精確,但那卻是「我」感受到的真實。
這使我想起某出版社出版的一系列名人日記。某年的日記出版後,有一個後輩跟我說他被寫進書裡了,但作者所記的完全不是他說的話。「完全不是嗎?」我說。
事情起於後輩想請這位作者(長輩)指導論文,因為題目關涉到法國,因此這位長輩建議他去找某某留學法國的前輩A指導或許更合適。後輩的法文能力不錯,又擔心因此被拒絕,就說:「沒關係,法文資料我應該可以自己讀。」
結果書中作者的敘述是:「我建議他去找A指導,但他表示自己法文能力足夠了,不需要靠A幫忙。所以我就接受了。」
完全不一樣嗎?好像也不是。但這樣的敘述「真實」嗎?加入了作者自己的詮釋,被指名道姓、白紙黑字的寫出來了,卻是既真實又不真實,感到受傷的人也無法申辯。可是這就是我們所接受的文學(個人)詮釋。
從這個觀點來看,我彷彿可以理解有些人對於文學價值有種「無法信賴」疑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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